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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梁企业商标续展有哪些技巧?

作者:景德镇瑞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13 08:22:36

一个商标要注册成功是需要满足一些基本条件的,不符合这些条件,商标就面临着被驳回的风险。商标被驳回不仅面临后续的复议或上诉等繁琐的手续,还会浪费申请费、代理费等相关费用,同时也浪费了申请人的时间与资源。那么景德镇商标注册申请基本条件有哪些?商标注册来告诉你。

商标注册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注册商标申请书件齐备:商标注册申请书需加盖申请人章戳,委托代理的应提供商标代理委托书并加盖代理人章戳;直接办理的还需提供: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盖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章戳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的介绍信,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书件填写规范,如需改动,需加盖章戳或签名;

(三)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

(四)申请人用药品、卷烟或报刊、杂志商标注册,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五)用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必须提供肖像权人授权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六)办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还需提供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的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最后,我们建议大家在缺乏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情况下,不妨委托代理机构由专业人士帮助您进行相关业务,但是要选择靠谱,值得信赖的代理机构。

(1)自愿注册准则

所谓自愿注册准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个的需要和志愿,自行决定是不是请求景德镇商标注册。藉由请求并经大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维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运用,但运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

(2)注册准则与运用准则

所谓注册准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有必要藉由核准注册,才干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承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选用注册准则,如中国、英国等等国家。

所谓运用准则,是指商标所有人通过运用商标就可以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承认。

(3)请求在先准则(又称注册在先准则)

所谓请求在先准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请求人,在同一或许相似的产品上以一样或许附近似的商标请求注册时,注册请求在先的商标和请求人取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请求予以驳回。

(4)运用在先准则

所谓运用在先准则是指两个或许两个以上的相关人,在同一或许相似的产品上运用一样或许附近的商标,运用在先的商标或许运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

商标是企业品牌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很多公司在景德镇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发现企业商标注册越来越难了这与《商标法》越来越宽松的政策条件似乎并不相符,公司商标注册为什么大家感觉商标注册会越来越难呢?

企业商标注册为什么越来越困难在几年前,企业想到的名字,基本都是可以申请注册的,但是,现在的社会现状是,“抢先注册”风潮盛行,一个吸引人的名字几乎是45个类别都被注册了。主要是现在大家商标保护意识增强,近几年商标注册纠纷的大新闻给一些企业也进行了警示,所以选择注册商标的人越来越多。1994年出版的《中华字海》有87019个汉字(其中重复字320个);近来,根据北京国安资讯设备公司汉字库公布,共收入有出处的汉字91251个汉字。所以,重名的也越来越多,近似的更多。根据商标注册流程,想要注册,先要进行查询,一旦发现想好的名字已经被人注册在先了,就得重新构想。

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一旦被注册在先,你想要在进行注册,已是为时已晚,一个类别,商标名是唯一的,尤其对一些热门行业来说,你所认为吸引眼球、令人一见不忘的商标名字,并不代表别人就没有想到,更有可能以抢先注册。这样一来,商标注册确实是越来越难了。商标申请注册量逐年上升,可注册资源减少,商标局商标局曾发文称,我国每年的商标注册申请量已经连续14年居于世界首位。大量的商标注册申请直接导致的局面,就是可注册资源的减少。对于那些组合好,容易记住,寓意好的商标资源越来越少。再回过头去看那些已经被注册过的商标,是否真的物尽其用?市场上的一些机构对全国的商标闲置率做过统计。截至2013年年底,我国商标累计商标注册量为8652358件,有效注册商标为7237894件。但是光鲜的背后却隐藏着冰冷的事实:据知识产权局2013年权威数据显示,中国大陆范围内有53%的闲置商标,而大量中小企业并没有自己的商标,因此潜藏的法律风险处于高风险状态。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了8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除该条款规定的例外情形,凡属这8种情况涵盖范围内的标识,均系绝对禁止使用。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如果诉争商标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情形,那么,商标审查过程中,审查人员应秉持何种主观裁量进行判断?

在相关诉讼中,又该如何适用绝对理由的审理标准?两个裁定均被撤销2013年,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此案第三人)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公式”,指定使用在第7类“柴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汽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等商品上。

2006年,某自然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公式”,指定使用在第7类“柴油机;汽油机”等商品上,2016年该商标转让至此案第三人名下。2016年,两名印度籍自然人分别针对上述两商标,以诉争商标文字同印度的国家名称相同为由,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对两案诉争商标作出维持注册的结论,理由为:“诉争商标文字为印地语,同英语INDIA,为印度国名,但消费者对印地语知晓程度有限,因此不会将其识别为印度国名。”

上述两名印度籍自然人对两案裁定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在这两起案件中,相关争议焦点是,两个诉争商标文字指向印度国名的“事实”,是否可以依据我国消费者的主观认知而改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该规定中的国家名称,包括中文和外文的国家名称的全称、简称等形式,并不以我国境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为限。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有误。原告诉求得到支持庭审中,原告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对焦点问题进行了阐述。一是诉争商标文字仅指向印度国名,未形成明确的其他含义,且该文字的使用并未获得印度国家政府的同意,已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国家名称,无论以何种形式,均不应仅以我国消费者的认知为限。亦即,我国境内相关公众对印地语的认知水平如何,并不能改变诉争商标文字指向印度国名这一事实。在无证据表明诉争商标文字的使用已经获得印度共和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应依据法律和事实对诉争商标宣告无效。

此外,在先司法判例:如(2017)京行终5508号行政判决中就认定“在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时应当从严掌握法律适用的标准”。其原因在于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是出于政治上严肃性的考虑,意在避免此类禁用标志的使用和注册妨碍有关国家使用其象征主权的标记的权利,或有损其国家尊严,进而对相关国家的国名等给予充分的法律保护。二是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及适用,悖离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影响到我国同行企业的有序日常经营。

由于质量及价格的比较优势,长期以来中国柴油机生产厂商应印度客户委托进行代生产柴油机后出口至印度,并在产品上标注“BHARAT”(印度)作为产源标识之用。但由于此案第三人蓄意将诉争商标在海关备案,导致相关柴油机生产厂商的出口货物被查扣。除非这些柴油机生产厂商被迫同意与此案第三人和解,否则将难逃处罚,从而导致巨大的财产及人力损失,严重影响到这些同行企业的日常经营。此外通过查询,原告还发现此案第三人通过或无差别复制,或进行简单字母添加、组合,或通过将字母变形的形式,注册了大量中国乃至印度的知名柴油机商标,并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予以注册。

原告认为,这一行为是典型的商标囤积行为,已经严重地损害了公共秩序以及公共利益。判决具有参考意义在商标审查实践中,对于绝对理由的审查,针对的是商标本身固有的不可注册性,主要考察诉争商标是否具有作为景德镇商标注册、使用的固有属性以及是否符合公共政策,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等。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对于违反包括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在内的绝对理由的标识,除法律条文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严格遵照事实与法律规定,如果仅以消费者的认知为转移,显然与商标法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相违背。

正如(2018)京行终2710号行政判决中所述,“相对于损害特定民事主体利益的禁止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条款而言,绝对理由条款的个案衡量空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对是否有害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进行判断的裁量尺度不应变动不居”。

因此,两案判决结果一方面维护了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另一方面,两案进一步明确了针对绝对理由的审理标准,即公众认知不应影响关于诉争商标文字与禁用条款规定情形之间对应关系的判断,对司法实践亦有积极的指导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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