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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平个人商标变更类型有哪些?

作者:景德镇瑞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02 08:24:25

今天小编就带您来了解一下创业第一步——如何开公司。注册公司可以采用网上全流程班里的方式,节省了以前必须前往窗口办理的时间和人力物力精力。从填报申请到提交资料、通过审核、拿到营业执照,全部网上搞定。

全流程网上注册公司需要的东西很简单,就是CA数字证书或者是银行U盾。银行U盾一定要是本地银行签发的才能使用,外地的U盾无法使用,另外用于签章的银行U盾最好是不涉及资金往来的新U盾,由于限制条件更多,所以小编建议您尽量选择CA数字证书。另外注册公司还要提前准备好3~5个名称备选,防止核名不通过。

还要准备好一个真实存在的经营地址,可以选择写字楼、办公楼等,居民楼虽然也可以但还是不建议选择。填写地址时一定要真实、准确,尤其是在实行房屋编码制的龙岗区等几个区,要确保经营地址可以收到工商部门的联系函件,防止后期因为经营地址无法联系而导致地址异常,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

注册公司具体的操作流程如下:1.登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点击商事主体登记注册2.用数字证书登录企业设立申请系统3.选择“商事主体设立登记”办理进入页面,选择设立的企业类型4.名称核准。输入拟设立公司名称字号,系统自动检测名称是否可用5.提交之后进入企业设立页面注册公司整个流程下来成本约一千块,如果找代理公司代办应注意价格陷阱,不要被免费、高优惠欺骗。

商标是指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注册商标是指景德镇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获得核准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志,注册商标在其有效期限内注册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景德镇商标注册除了有商标侵权、商标驳回、商标近似,还有商标共存。那么商标共存与商标侵权又如何认定呢?小编综合整理了下资料给大家参考。商标共存定义:商标共存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不同的主体基于商业目的,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基于商业使用目的被核准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法域内同时合法存在。更简洁一些,即在商业活动中,相抵触商标共存于相同的法域内。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TO)也给出了相应的定义:不同的市场主体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从事商品销售或服务而不必然影响各自商业活动的情形。从这一定义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TO)对于商标共存的界定是以不同于其他商业主体的商场消费群体作为标准。

“商标共存”可通俗地解释为:两家不同的企业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在没有冲突、不相互妨碍商业活动、不导致公众混淆的前提下共存。构成商标共存的要素分析:

1、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商标共存的首要条件。商标的本质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在使用商标时应当尽量使各自的商标具有显著性,以便与他人商标相区分。但在大环境时代下以及人们的知识水平等的制约,难免会出现商标相同或近似。所以,就会出现相同或近似商标由不同的商标所有人在同种或近似商品上使用的情形。

2、商标属于不同的主体。在商标共存情形中,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归属于不同的商标所有人。当相同或近似商标归属于同一商标所有人时,则不属于商标共存。商标权本质上是垄断权,商标权人对其所拥有的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3、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商标共存中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如果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为不知名的商标,仅在有限的地域范围或商品上使用,因地域范围不同及产品类别的差异的存在,商标之间并不会引起冲突,也就不存在适用商标共存制度的必要。如果相同或近似商标中仅有一方的商标为知名商标,而另一方的商标为不知名商标,此种情形往往会因在先权利的存在或者具有侵权的可能而不需适用商标共存制度。

4、商标共存不存在混淆的可能。商标共存中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如果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为不知名的商标,仅在有限的地域范围或商品上使用,因地域范围不同及产品类别的差异的存在,商标之间并不会引起冲突,也就不存在适用商标共存制度的必要。如果相同或近似商标中仅有一方的商标为知名商标,而另一方的商标为不知名商标,此种情形往往会因在先权利的存在或者具有侵权的可能而不需适用商标共存制度。

商标侵权定义: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要看是否具备以下四要素:一、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二、行为的违法性;三、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四、行为的故意或过失。

上述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时,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另外,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那么,商标侵权与商标共存的判定标准是什么?在通过对商标共存和商标侵权的概念以及二者的构成要件的对比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商标共存和商标侵权二者的界线虽然并不十分明显,且二者之间还有很多重合之处,但二者关键的区分就在于商标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混淆可能性是指经营者对任意商标的使用可能使相关公众将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误认为来源于同一个经营者或虽能区分商品或服务源于不同经营者,但却可能误认为这些经营者之间存在隶属、赞助、联营、许可或其他经济上的关系。

混淆可能性的判别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公众实际感受性,应当结合相关公众实际感受商标的方式以及商标使用的具体情况以及其对相关公众的影响进行比较。2、商标整体印象。商标产生的整体印象一般具有决定意义,法院在区分商标侵权与商标共存的时候,对商标不应当对各个部分单独进行比较,因为相关公众实际上不可能单独识别和记忆。3、显著性标准。

需要明确的是,一般而言商标的整体印象是由该商标的显著部分决定的,在认定某一商标对其他商标构成侵权时,必须把握显著性这一最基本辨别方式,例如,如果两种商标的圆不同,但颜色搭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是不能认定这一商标构成侵权的。因为,在多数商标中,外形轮廓是改商标区别于其他商标罪显著的方面,那么即使颜色搭配相同,也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因此,在判断商标共存与商标侵权上,必须综合考虑上述三个方面。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这种感觉,越到年底的时候事情就会越多。这不,我司小编最近就遇到几个客户问税务变更的问题,因此,小编还特地咨询了咱们工商部的同事,虚心请教后总结了几个关于税务变更常见的一些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喔!

一、纳税人发生什么情况时,需要进行变更税务登记?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称变化2、变更法定代表人3、经济类型的改变4、经营地点的改变5、生产经营范围或者方式的改变6、生产经营期限的变更7、开设分支机构或者关闭下属单位8、主要经营电话号码发生变化9、其他税务登记的变更.

二、税务变更需要什么资料?1、税务登记证变更需要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4、其他有关资料。

三、当我们经营性质变更时,也会导致营业执照需要变更,税务登记也需要变更?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第十九条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4、其他有关资料。

四、如果公司需要变更名称和法人,去税务局应当准备什么?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公司的法人的变更也同时代表着本企业的纳税人有所改变,所以,应当及时到税务机构办理相关业务。去税务局需要以下材料:1、变更登记申请书;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3、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4、《税务登记变更表》;5、《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涉及税种变更的);6、其他有关资料。

五、去税务办理增加税目带什么资料?1、变更营业范围后增加的税目,代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变更申请,经办人身份证、公章,先变更税务登记证经营范围,然后持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去税管员那增加税目。2、原来经营范围应有的税目但因种种情况没有添加上去理论上企业也会出错,但实务中基本不可能发生企业错,都是税务机关错你只需带税务登记证去找税管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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