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与景德镇商标注册之间有什么联系
商标对企业发展而言如虎添翼,商标价值越高,对企业的发展促进作用越大。企业想要在市场竞争中得到发展与壮大,必须重视品牌的力量,规划好品牌战略,走品牌竞争的道路。那么品牌与景德镇商标注册之间有什么联系呢?
一、品牌与商标的联系“品牌”与“商标”的联系和区别,简单来说商标是品牌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品牌的识别标识。
1、从法律层面看品牌与商标的不同之处主要是商标能够得到法律保护,而未经过注册获得商标权的品牌不受法律保护。相关法律、政策明文规定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划定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范围,并规定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理办法,如第七章、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企业对品牌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归根结底是要通过注册商标以获得法律保护的。
2、从企业角度看商标在企业手里,品牌在消费者心里。消费者一旦建立起对品牌的信任,就会产生对品牌的依赖,从而实现重复购买行为。同时,一个品牌在行业领域内占据领先地位后,便占领了消费者的心智,就会为竞争者设置较高的进入门槛,因为消费者一旦提起购买某一产品或服务的时候,首先想起的就是某一品牌,其他品牌很难进入消费者的头脑。比如,提起可乐,消费者首先想到的就是可口可乐,它也几乎成为可乐的代名词。其次是百事可乐,作为竞争者存在。二者几乎占据了可乐领域的绝对市场,其他可乐类饮料在一段时期内都无法涉足该领域。
二、如何发挥品牌与商标的作用?站在长远发展的角度,企业需制定合理的品牌发展战略,迈出从“商标”到“品牌”再到“知名品牌”的步伐。
1、商标阶段商标按照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合法注册即可获得,接下来企业就应以注册商标为基础,进行合理的企业识别系统创建或针对某一产品开展品牌策划。这里涉及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的不同概念。一个企业可以是一个品牌,如海尔,一个企业也可以使用不同的品牌,如宝洁公司旗下的海飞丝、飘柔等,即个别品牌与统一品牌策略问题。但无论是哪一方法,从实质上讲就是赋予商标更多含义,即品牌内涵,包括企业文化、产品品质、文化意义等方面的内容。然后通过品牌形象设计,使品牌形象活起来,有助于进一步推广、传播。
2、品牌阶段到了“知名品牌”创建阶段,就要把品牌战略与企业战略管理有机统一起来,通过提升产品或服务质量、选择合适的营销策略、加大推广力度等方式,促使品牌在行业内产生一定影响力,争取在业内占据一定地位。商标与品牌的关系;
3、知名品牌阶段在商标管理领域,有“驰名商标”的说法。驰名商标由工商管理部门评定,收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但“驰名商标”与“知名品牌”并不能同等而论。驰名商标是工商管理部门对知名品牌的认可,是从管理方的出发点进行评定的,其价值在于进一步提升品牌价值,但与品牌的市场价值并不一致。企业的品牌战略要从市场出发。目前我国各部门、各行业协会以及部分社会机构的评奖、评选、认定存在过多过滥的现象,企业不能盲目参与,尤其不能把获奖获评作为评价品牌战略是否有效的标杆。
品牌与商标联系紧密,由于商标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很多企业及个人的商标注册意识越来越高,因此商标注册案件也越来越多,好的商标资源却越来越少。
申请商标注册时,选择中文、英文、图形分开提出申请注册的好处如下:
1、降低注册风险。商标审查时,如果商标中文、英文、图形整体注册,三个要素要同时通过商标的审查,该商标才能最终被审查通过。一旦其中任一要素与其他在先申请的商标近似,则整个商标将整体驳回。如果将三要素分开注册,即使有一个要素与其他在先申请的商标近似被驳回,而其他两个要素则是能够注册成功。
2、注册后使用灵活。在使用中,如果是将各要素分开注册的既可以单独使用并注明注册标记®;也可以组合在一起使用并注明注册标记®。如果是将各要素组合在一起整体注册的,使用的时候只能整体使用并注明注册标记®。如果公司标志中,中文、英文、图形三部分比较独立,分开注册便于以后灵活使用。
3、加大保护力度。分别提出注册后,三个部分都独立而显著,一旦遇到侵权行为,便于维权。
4、加快商标审查速度。商标审查时,商标局对于构成要素较多的商标,审查所耗时间会更长,如遇疑难商标,将会推后审查,所以,分开注册,构成要素单一,会节省商标审查的时间。
如何正确的使用商标呢?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说明一下:第一点:使用中的商标标识应该与注册商标标识一致。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小编提醒:商标标识在使用中只能只能按比例放大缩小。商标权人不能私自改变商标注册时候定的文字、图形和颜色。如果为了美观,将商标的表现形式上加一些细微的改变,此种情况在实践中还是允许的。但是如果在商标的表现形式上,改变的幅度较大。就属于非正确使用。
第二点:公司名称、地址变更后,商标也要进行变更申请除了常见的公司更名、搬迁和商标交易的情况以外,公司的分立、合并、入股、改制等事件都可能导致商标注册人名称、地址等商标注册事项变更。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第三点:商标必须要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内使用小编提醒:需要在不同类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必须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或者跨类别使用,都不应当加注册标记,否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第四点:申请中的商标可以标注;TM;小编提醒:对那些已经递交了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或是由于其中一种原因一时难以获准注册的商标来说,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注;TM;也是一个很好的保护方法。
一、案例
上述商标应用产品巴龙710于2009年推出,2013年被全球TD-LTE(4glte技术主要由中国运营商推广)联盟GTI评选为最佳LTE芯片,极大地促进了TD-LTE产业在中国的成熟和商用。使用巴龙710芯片的终端产品在100多个国家得到广泛应用。因此,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决定通过审查进一步争取注册。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原告在诉讼阶段提交的参考商标注册人的工商注册资料和备案信息,可以看出泉州宝龙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参考商标注册人已于2006年4月19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丧失法律主体资格。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被引商标是新权利人继承的。因此,虽然引证商标仍然是有效商标,但商标专用权已经失去了权利基础,不应构成商标注册申请的权利障碍。因此,被告判决的事实依据发生了变化。法院根据新证据证明的事实,修正了判决结论。
之后,被告和法官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华为公司在诉讼阶段提交的报价商标注册人的工商注册资料和备案信息,可以证明报价商标注册人泉州宝龙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公司于2006年4月19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丧失了法人资格,同时,本案没有证据表明引文商标已依法有效转让,即使引文商标构成形式上的注册商标,由于其权利主体数年的缺失,不能形成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适宜成为他人申请相同或者类似商标注册的障碍。因此,原审法院认为,不应当再构成引证商标,根据判决后发生变化的事实,纠正申请商标注册权的障碍,并无不当。
二、评论与分析
在我国商标注册实践中,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认定所申请的商标与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取得初步审查公告,驳回所申请的商标,在商标驳回案件中所占比例最高。处理此类驳回复审案件的主要途径是,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否会使消费者将其与被引用商标混淆。具体思路是:一是申请商标与被引用商标是否相同或相似;二是两个商标的指定用途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根据这一思路,本案申请的“巴龙”商标与被引用商标的文字部分“宝龙”只有一个字母的区别,构成了类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用途的“芯片(集成电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与核准使用该参考商标的“热离子灯管”商品相同或者近似,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可能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依法不予核准注册。
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引文商标注册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丧失了法律主体资格,没有证据表明引文商标被新权利主体继承。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标志。商标权的确立取决于权利主体的实际存在。《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区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和其他组织的商品的标志,包括文字、数字、字母、数字、立体标志、颜色组合、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商标是商标的主体(人)、客体(物)、标记(记录)的三位一体。这三个要素是不可或缺的。它们相互关联,形成完整的商标。”
因此,本案中的引用商标虽然仍然是一个正式有效的商标,但由于注册人主体资格的丧失,由于三个商标要素的主体要素的缺失,已不再是完整的商标权。根据被引商标注册人被撤销的事实,本案认定被引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权的障碍。
显然,本案的办案思路更加注重问题的实质性解决,更好地回应了市场发展对有限商标资源的需求,节约了商标复审的行政和司法资源。商标的生命在于其使用,其使用所带来的商誉价值更值得关注和保护。在本案中,原告使用了大量的申请商标,需要尽快注册商标,而被引商标的注册人已经被撤销,商标也没有继承人,因此几乎不可能使用,也不再具有保护价值。在本案中,法院没有要求申请人启动撤销或者撤销被引用商标的程序,导致被引用商标权利的丧失,遂通过了该商标的申请。
与本案类似,也有一些案件从商标的基本功能入手。如果商标注册人撤销商标,就失去了区分商标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不再构成障碍。在“ET和figure”商标案中,法院认为“相关公众通过商标来区分商品的来源。商标和商品与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有相应的关系。如果商标注册人不复存在,商标的商品来源识别功能将丧失。因商标权利人缺席而丧失应有功能的商标,不得再作为在先商标妨碍商标注册申请。”
三、进一步思考
虽然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已经被撤销,但引证商标仍然是一个正式有效的注册商标。在我国商标法体系中,对注册商标权利的丧失设定了撤销、无效和撤销制度。在被引用商标仍然是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是否存在直接适用该商标的通行证,商标灭失制度不协调,如商标注销和撤销。
这类案件主要涉及《商标法》第三十条的适用。因此,有必要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目的入手,来应对上述问题。这项规定的核心是避免混淆。在处理原商标注册人公司注销后的商标注册问题时,还应考虑混淆的可能性。由于商标主体资格的消失和后继主体的缺位,使用的概率将非常低。后申请商标投入使用,不会与前申请商标同时上市,混淆的可能性低。这可以解决《商标法》第三十条中“混淆可能性”的问题,不与商标撤销、撤销等商标灭失制度直接冲突。在“探路者”一案中,法院认为:“探路者广告公司法人资格消失后8年内,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继承该引标商标的专用权,故法院推定该引标商标连续多年未实际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申请不会与被引用商标的实际市场权利相冲突,也不会在受到普遍关注的情况下,让相关市场的普通消费者对这两个商标产生任何混淆或误解。”无独有偶,在“安娜”商标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参考商标一目前仍为注册商标,但由于其权利主体已被排除,已成为未使用的商标并主张权利。客观上不可能与申请商标在市场上共存。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因引用商标一而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因此,引用商标不再构成商标申请权获得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障碍。”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不一定没有继承人”,相关自然人或者法人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后,可以完全继承商标。此外,还可以进行许可证备案或质押登记。也就是说,被引商标的注册人被撤销的,不能完全排除“混淆”的可能性,例如商标可能没有继承人,或者存在许可、质押等情形,案件证据不易查清。但是,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混淆的可能性”不在于“存在”或“没有”的绝对意义,而在于高低程度。通过公司注销期限等因素,仍能推断出混淆程度,从而判断案件。例如,在上述“探路者”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引用商标的注册人“自企业主体资格消失之日起8年内未继承被引用商标的专用权”,进而推定被引用商标未被实际上是连续多年使用的。在“巴龙”案中,法院审理时,被引商标的注册人已被撤销9年多。在此期间,被引商标的权利状况没有发生变化,表明该商标被接受或使用的可能性很低。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如果商标注册人的主体资格消失,更好的选择是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意图出发,从“混淆可能性”的角度进行处理。如果注册人的主体资格长期丧失,并且没有其他信息表明该商标已经被连续取得或者使用,可以认为该引用商标投入使用的可能性很低,而市场上引用商标与申请商标并存造成混淆的可能性较低,从而批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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